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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联合国大会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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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《儿童权利公约》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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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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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约缔约国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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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部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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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条 为本公约之目的,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,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。 第42条 缔约国承担以适当的积极手段,使成人和儿童都能普遍知晓本公约的原则和规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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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部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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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2条 缔约国承担以适当的积极手段,使成人和儿童都能普遍知晓本公约的原则和规定。 第三部分 第46条 本公约应向所有国家开放供签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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